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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819号
案件名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819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瘦西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18号文昌国际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宝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意匠轩园林古建筑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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