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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老房子饭店、陈忠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执504号
案件名称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老房子饭店、陈忠满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忠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象山县石浦老房子饭店。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海宁路水产城21号。

经营者:陈忠满,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陈忠满,男,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关于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老房子公司”)与象山县石浦老房子饭店(以下简称“老房子饭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浙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老房子饭店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老房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老房子饭店立即停止侵犯成都老房子公司享有的第1149728号、第697149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成都老房子公司3万元。

执行立案后,因被执行人老房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法对其经营者陈忠满的财产进行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陈忠满支付宝余额5666.59元,于2019年12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陈忠满银行存款2700元。

本院收取诉讼费4664元,并将剩余3702.5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老房子饭店和成都老房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老房子饭店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分三期向成都老房子公司支付3万元(扣除法院控制的3702.59元,尚需支付26297.41元),其中2019年12月15日支付15000元,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650元,2020年2月15日前支付5647.41元;

老房子饭店若未按时每月支付,成都老房子公司有权要求老房子饭店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有权对未支付的余款按照2%月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收取利息;

……。

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陈忠满通知本院已在其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支行的银行账户62×××79内存入20000元。

本院于当日划拨其银行存款203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0元,并将2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陈忠满另向本院承诺停止侵犯成都老房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由于履行时间较长,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执504号案的执行。

以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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