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知民初137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潢川县富乔足浴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6MA40QE6Q5G,住所地:潢川县华英商贸城北大门3楼。
经营者:许利,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潢川县富乔足浴养生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2万元,并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