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民初391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绍梅,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银江,男,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伊宁市上海城浦东新区。
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金晟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宁城建公司)、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伏特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2019年9月12日,原告珠海金晟公司撤回对江苏伏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金晟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