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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781号
案件名称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民初781号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10271纽约市百老汇120号3350单元(120BROADWAY,SUITE3350,NEWYORK,NY10271,USA)。

法定代表人:琳赛?卡索芙(LINDSAYKASSOF),该公司法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任周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法定代表人:陶彩花,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尔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以下简称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与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控股集团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叶培丽,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尔东、刘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注销或向原告转移“tzwtc.com”域名;

3.判令三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三被告共同在被告东森控股集团公司官网(××)、被告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官网(××)、《台州日报》、《浙江日报》、《人民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5.判令被告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1969年,是一个非营利、非政治性机构。

2001年07月02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

此外,原告又先后在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及第42类上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并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上述商标。

原告自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以来,一直以“世界贸易中心”作为商号对外组织和参加各种宣传、推广活动、会议、论坛和展览等,聚集和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原告对“世界贸易中心”字号享有企业名称权,理应受法律保护。

经过原告大力宣扬和使用,作为原告核心品牌形象的“”、“”、“”(第41类)商标事实上早在2004年前就已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极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主张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中构成驰名商标,请求法院在本案中对上述三个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事实作出认定。

2014年7月,原告发现,台州市区域内未经原告授权兴建了一座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大楼。

根据调查发现,该楼的投资方为东森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商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而该楼的官方网站(××)的所有人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网站经营方为东森控股集团公司、东森房产开发公司。

“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外墙直接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在“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下方配有“TAIZHOUWORLDTRADECENTER”标识,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而在楼宇广告及大楼内部,除了上述标识外,还大幅印刷和宣传原告的准入标准“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

此外,原告还发现台州路桥机场停车场附近则有一块巨大的“台州世界贸易中心”销售广告牌,广告牌上同样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准入标准“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

而在网站(××)上,明确指明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投资商为东森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商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

该网站不仅域名直接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其首页“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中还直接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在网页宣传中则使用了“台州唯一—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英文简称WTCA,非官方国际经贸组织…”等关于原告信息的详细介绍,并配有原告全球合作伙伴、原告唯一准入标准的详细描述。

而在一些板块介绍中,还直接用“世界贸易中心”来指代“台州世界贸易中心”。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共同辩称:1.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WTC是通用名称,不能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宜认定为驰名商标;

2.东森控股集团公司、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并非本案侵权主体,也未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作为原告授权的上海世贸中心的会员单位,系合理使用涉案商标,而非侵害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商标核定项目类别仅限于服务类项目,而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使用是在写字楼项目上,两者类别完全不同;

4.台州世贸中心写字楼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均以该名称申报并获得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进行了备案登记,故该名称系经过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而非原告所谓的擅自使用,相关的对外宣传也是用楼盘本身名称进行客观宣传,自始至终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不存在不正当宣传行为;

5.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及“tzwtc.com”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6.原告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无合理、合法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原告提交的第1983918号、1985436号、1985438号商标注册证书、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原告在中国大陆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续展证明,原告中文官网,许可协议及翻译件,《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30yearsinChina》及其公证认证文件和翻译件,乔治W?布什签名信件、科菲A?安南致函及其公证认证及翻译件,(2014)沪黄证经字第6789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经字第6790号公证书、(2014)沪黄证经字第7496号公证书,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预售许可信息,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至于上述证据能否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对原告提交的权利商标早期使用证据,三被告认为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为新闻报道,认证的报道内容本身真实性不在认证范围内,本院对原告出示了原件或可公开查询的报道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及中国会员开展的各类活动资料,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中提供了公证认证件的部分以及可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部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的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及会员出版的刊物、建立的网站服务平台,三被告对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内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经原告许可的中国会员在楼宇建筑上使用“”、“”、“”等商标的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能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部分美国会员出具的声明、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三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其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部分中国会员的声明,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证明前述商标在服务领域的使用,与建筑物的使用无关联,且该商标并不具有排他性。

本院经审核对提交了原件的部分声明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未提交原件的不予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及各会员中心的官网、宣传网站及网页,三被告对其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鉴于原告出示了相关原件,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999-2002、2002-2007)、国家图书馆人民日报版面检索结果(1988-2010),三被告对其形式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等报刊报道,国内其他媒体报道、人民数据-人民日报原版样式(1990-08-16第02版、1995-10-17第4版),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字号的部分单位的企业信用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部分证据可在网上公开查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税务报告,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出具了报告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三被告认为仅有发票无对应的合同及付款凭证,不予认可,本院对公证费发票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交的翻译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租车费、交通费发票、账单及贷记通知等,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费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与本案有关有异议,本院经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至于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对原告提交的其在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证明,三被告认为未提供原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各地政府及组织出具的支持信,三被告认为仅提供部分原件,无法确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与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无直接关联,对其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各地政府机关及相关单位对当地“世贸中心”项目申请和批复的相关文件,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工作人员受到各国领导接见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两组证据并无原件,且与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项目指南、会员运作手册及翻译件、会员手册、原告及中国各地会员微博、微信宣传截图,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自行制作,且与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境外媒体对原告品牌的报道、各界对纽约世界贸易中心袭击事件的媒体报道和评析,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注意到,该组证据均是打印件或复印件,且与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查询页,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鉴于百度百科人人可编辑,本院对其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诺贝尔和平奖推荐信副本及翻译、胡锦涛签名照片,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并非原件,且与本案核心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判决及永久禁令,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认定。

对三被告提交的原告与案外人上海国际商会的《特许协议》,世贸中心官网以及上海国际商会官网的介绍,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和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上海国际商会、上海世贸中心协会发出的缴纳会费和办理会员活动/联系卡的通知,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电汇凭证,2014年8月28日、2016年8月26日的台州机场广告牌照片,原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三被告提交的会员企业列表及会员企业信息,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结合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明其曾经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

对三被告提交的2016年8月26日,台州世贸中心东门、西门、外立面、楼顶照片,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全面反映楼宇情况,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三被告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公证书,原告认为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由法院审核,本院经审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三被告提交的域名查询情况、协议及发票,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协议和发票均为复印件,本院对其不予认定,域名查询情况系公开可查询,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原告权利基础及知名度情况原告在我国不同类别上先后注册了多个“”、“”、“”、“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世贸中心会”商标,其中包括第1983918号“”、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

本案中,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为第1983918号“”、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

上述三个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安排和举办电视会议(以电话、电视方式实现);

安排和举办讨论会;

安排和举办学术讨论会;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培训服务;

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及其它相关论题的教育;

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会议;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集会、会议;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培训班;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研讨会;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展览会、展示会。

第1983918号“”、1985436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均为:自2002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后续展至2022年12月20日。

第198543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后续展至2025年2月27日。

原告公司的注册日期为1969年8月22日,其会员包括:北京世贸中心、上海世贸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天津世贸中心、广州世贸中心、无锡世贸中心、常州世贸中心、泉州世贸中心、南京世贸中心、温州世贸中心、嘉兴世贸中心、永康世贸中心、福州世贸中心等。

原告多个会员在楼宇内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且原告多个会员及相关机构在登记注册的字号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字样。

原告及其会员通过访问、参加和组织会议等持续对自身进行推广、宣传。

1980年,GuyTozzoli总裁率领30人代表团访问香港、广州和北京;

1981年,GuyTozzoli总裁率领80人代表团访问北京、上海、香港;

1987年9月,在美国召开的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理事会上,北京世界贸易中心被接纳为正式成员;

1990年1月,GuyTozzoli会长访问香港、广州;

1990年8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在北京举行“信息网络研讨会”,并由北京世界贸易中心承办;

1991年4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春季大会在香港举行;

1995年10月,第26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在北京举行;

1997年10月,第28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在香港举行;

1999年2月,世贸中心协会(香港)主持了首届商业论坛“迈向贸易新纪元”;

2000年3月,在南沙会展中心举行了“中国新纪元:全球贸易的WTO,企业家和新技术”研讨会;

2000年11月,由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组织的2000年世界贸易中心亚洲区会议在澳门举行;

2002年4月,由北京世界贸易中心发起并承办的“2002中国世界贸易中心联席会”在北京召开;

2003年12月,GuyTozzoli总裁率世界贸易中心协会董事会成员访问北京、上海,与全国工商联签署备忘录;

2005年1月,在广州举行了“泛珠江三角洲及世贸中心协会合作关系”会议;

2005年9月,第36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在上海举行;

2006年7月,由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举办的“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助中国企业走出去研讨会”在钓鱼台国宾馆召开,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在北京举行了首届成员研讨会;

2007年12月,由世界贸易中心总部国际理事会主办的2007全球世界贸易中心泉州峰会在泉州召开;

2008年6月,上海世博会组织者与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签署2010年上海世博会参展合同;

2008年9月,2008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亚太地区会议在常州武进举行;

2010年6月,上海世博会世界贸易中心协会馆荣誉日庆典活动在上海举行;

2010年10月,第41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年会在北京举行;

2011年9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和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厦门举行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12年2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2012年亚太地区年会在北京召开;

2012、2013、2014年,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先后参加了第16、17、18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并举办“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中国论坛”;

2015年,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参加了厦洽会(厦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2016年,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参加了第19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原告还通过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方式介绍原告及其会员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活动。

原告及其多个会员在网站和刊物中使用了“”、“”、“”、“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以及“ONECITY,ONEWTC”、“一个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唯有一个世贸中心”、“一座城市一个世贸中心”等宣传语。

原告在网站和刊物中载明: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TCA)是一个非营利性、非政治性会员机构,总部位于纽约,其全球网络目前拥有300多个世界贸易中心,涵盖近100个国家。

世界贸易中心(WTC)是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特许会员,是其所处城市商业社区的代表。

世界贸易中心通过设施运营和贸易服务帮助公司会员和客户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取得成功。

世界贸易中心一般拥有写字楼、酒店、商铺、餐饮、会议、展览、展示以及服务式公寓等高端设施,它往往成为城市的标志性建筑。

与此同时,世界贸易中心提供各项配套贸易服务,包括贸易信息、市场调研、会议会展、贸易组团、贸易教育、公司对接、商务会所和商务中心服务等。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全球唯一拥有“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注册商标和三联地球标识的机构;

这些商标和标识只有在申请方经过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严格审核和独家特许后才可以合法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面向符合资格的商业地产开发商和经济发展机构颁发特许。

在城市独家的特许模式下,一个城市只有一座世界贸易中心。

特许权益:使用世界贸易中心系列注册商标和三联地球标识;

获得协会在全球范围内的商标保护;

获得全套品牌管理指南、营运培训手册等系列出版物;

获得协会经考核后颁发的服务品质认证;

享受全球会员之间的对等互惠服务;

通过协会数码和实体平台进行商务对接、推广自身资讯;

参加协会举办的全球和地区性会议和培训;

参加协会组团参与的国内外大型展会;

其他日常咨询、服务与支持。

原告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签订许可协议。

原告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协议中简称被许可方)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于1987年12月1日生效,因原协议遗失或已销毁,双方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协议内容如下:兹证明: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以下商标名称、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所有者,并且是包含一个或多个上述方面的标志或名称的各种注册和申请注册的所有者(以下共同及个别地称为“特许财产”),以及是与此有关的商誉的所有者:1)WORLDTRADECENTER;

2)地图设计标志;

3)WTC。

被许可方于1987年12月1日被授予非排他权利和许可来使用该特许财产,并在“世界贸易中心北京”的名称下或在“世贸中心北京”的名称下(“原许可”)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双方同意如下:1.授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根据协议规定特此向被许可方授予并确认授予一项非排他许可来使用本服务的特许财产,且被许可方根据协议规定特此接受并确认接受该许可,相关一切条款是授予该项许可的条件,该项许可在被许可方首次使用特许财产时应被视为已经开始,并应当持续至本《协议》终止为止……2.楼宇冠名权:如果出现被许可方本身不在本区域内拥有一建筑或设施的情况,被许可方可与本区域内一建筑或设施的第三方所有者以令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接受的形式签订一项冠名权协议以允许该建筑或设施根据以下第3节所描述的品牌指导原则和最低规范被冠以世界贸易中心的名称(在协议中被许可方是租户或被许可方提供服务)。

7.会员费。

8.可转让性:……未经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将特许财产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原告(协议中简称WTCA)和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特许方)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于1988年4月13日起生效,因原协议丢失或损坏,双方于2014年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协议内容如下:鉴于,WTCA拥有以下贸易名称、商标和服务标记以及包含一项或多项相关标记和名称的合法注册和申请注册(以下统称为“特许资产”)和商誉:1)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

2)MapDesign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

3)WTC(世贸中心)。

鉴于,特许方已于1988年4月13日获得非排他性的权利和特许,使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或中国国贸的名称来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授予: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WTCA及时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所需费用,WTCA谨授予并确认授予特许方非排他性的特许来使用特许资产和提供规定服务,特许方谨此同意并确认接受此种特许,从第一次使用特许资产开始,继续使用直至本协议终止为止……2.建筑物的冠名权:如果特许方在规定地域里不拥有自己的建筑,特许方可以在WTCA同意下与规定地域里拥有建筑物的第三方签署一份冠名权协议(特许方须为该建筑物的租户或向该建筑物提供服务),允许该建筑物或者设施按照协会品牌指南和协议第三条项下规定的最低要求冠名为世界贸易中心。

7.入会费和年费……8.可转让:本协议只能在WTCA向特许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转让;

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得自行转让。

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在没有WTCA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特许方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原告(协议中简称WTCA)和上海国际商会(协议中简称特许方)之间签订的特许协议于1988年4月13日起生效,因原协议丢失或损坏,双方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协议内容如下:鉴于,WTCA是一个国际性机构,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其成员遍布世界各地。

鉴于,WTCA拥有以下贸易名称、商标和服务标记以及包含一项或多项相关标记和名称的合法注册和申请注册(以下统称为“特许资产”)和商誉:1)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

2)MapDesign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

3)WTC(世贸中心)。

鉴于,特许方已于1988年4月13日获得非排他性的权利和特许,使用上海世界贸易中心或上海世贸的名称来经营世界贸易中心(即“原特许协议”),以及双方因丢失或损坏而都不再持有上述原特许协议的文本文件;

鉴于,双方希望修正或重申原特许协议;

在该协议下,特许方将可以继续享有在WTCA批准并在WTCA控制下获得的非排他性的使用获授权设施的权利与特许,并以批准继续使用的特许资产来提供附录A(“服务”)项下的服务来促进国际贸易和在附录B(“地域”)项下规定的地域上海命名建筑物或建筑群,并向涉及贸易和相关商业的商号推广特许资产,和WTCA在今后不定期以书面方式批准的其他服务和活动。

因此,在前面所述的前提、允诺、契约和谅解下,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授予: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包括但不限于WTCA及时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所需费用,WTCA谨授予并确认授予特许方非排他性的特许来使用特许资产和提供规定服务,特许方谨此同意并确认接受此种特许,从第一次使用特许资产开始,继续使用直至本协议终止为止。

基于本特许的非排他性质,WTCA不得在未经特许方书面同意的状况下,将特许资产授予给任何希望在规定地域里建立世界贸易中心和使用品牌的第三方。

2.建筑物的冠名权:如果特许方在规定地域里不拥有自己的建筑,特许方可以在WTCA同意下与在规定地域里拥有建筑物的第三方签署一份冠名权协议(特许方须为该建筑物的租户或向该建筑物提供服务),允许该建筑物或者设施按照协会品牌指南和协议第三条项下规定的最低要求冠名为世界贸易中心。

5.商标拥有权:(a)特许方在获得特许后享有使用特许资产的有限使用权利,但WTCA保留对特许资产的拥有权。

特许方使用特许资产产生的权益应保障WTCA的利益,WTCA拥有排他权利注册或处理特许资产,并保留对其的法定拥有权,特许方则因特许而获得特许资产的有限使用权利。

特许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其在特许资产持有任何拥有权,其对特许资产的使用不构成任何对特许资产的拥有。

为了明确起见,特许方不得注册,或试图注册任何带有全部或部分特许资产,或类似于注册资产并可能导致混淆,不确定或误导公众的贸易名称,贸易标记和服务标记……6.广告推广:特许方在使用特许资产时应严格遵照附件C中规定的WTCA品牌指南和最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媒体和所有标识,业务表格,宣传品,信封信笺,广告,以及其他在授权使用特许资产时提供的服务或活动产生的销售,服务或广告推广。

7.入会费和年费……8.可转让:本协议只能在WTCA向特许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转让;

没有WTCA的书面同意,特许方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在没有WTCA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特许方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

明确的说,当本协议受益人累计50%以上的会员特许拥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合伙人权益或投票权,转让给另一机构,甚至此另一机构作为特许方的继承人,都构成转让行为。

特许方理解并同意WTCA只有在下列条件下同意任何转让:(i)向WTCA支付转让费,数额相当于转让发生时入会费的三分之二,和(ii)理事会自行决定被转让人具备拥有会员特许的必要资格。

9.终止:此外,本协议和其规定授予的权益和特许将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a)特许方在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会员资格过期、终止或自愿退出;

(b)特许方在未获得理事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转移或转让本协议,或者未向WTCA交付所需转让费;

(c)在特许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或为债权人利益而将其事务移交给接收人、信托人或转让人。

在依照本协议第九款终止特许后,特许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特许资产或任何类似特许资产的标记和名称,以避免引起混淆,不确定或误导公众,包括但并不限于对特许资产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使用:(i)任何建筑物上的冠名;

(ii)特许方注册的公司名;

或(iii)特许方注册或建立的任何网址、域名或电子邮箱。

特许方同意在特许终止后将采取所有商务上合理的步骤来拆除建筑物上的标记、取消注册的公司名、关闭相关网站、取消注册的域名和电子邮箱等,以达到WTCA的要求。

若本协议在当地商标局或所在省、国家的政府机构做过备案,特许方应当根据WTCA认为必要或要求的方式签署文件或采取其他行动以终止在相关机构的备案。

本协议,或任何权益、特许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特许方可以解除其在本协议中承诺的对关于WTCA对特许资产的排他性权利的继续认可和尊重。

原告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之间签订的许可协议于1989年9月1日生效,双方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

原告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委员会签订的许可协议于2005年2月1日生效,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经修订和重编的许可协议》。

原告与无锡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于2005年9月20日生效,双方于2014年签订《特许协议修订更新版》。

2007年5月22日,原告与泉州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

2007年5月29日,原告与常州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

2009年3月3日,原告与江苏富顿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2009年9月17日,原告与昆明世界贸易中心签订许可协议。

2010年4月22日,原告与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2010年12月6日,原告与生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2011年10月9日,原告与浙江嘉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2012年1月1日,原告与海南中汇宏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永康世贸有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

原告的会员曾为原告出具多份声明。

2012年8月,原告在美国的部分会员的主管出具声明,声称:其作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会员,运营世界贸易中心,提供集中化的楼宇设施以及服务,推广全球贸易……被许可使用“”、“”商标,以提供我们的商品和服务。

2016年9月,泉州市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声称:本公司的投资人康码水先生于2007年5月22日与原告签订了许可协议,经原告许可获得了原告“”、“地球图”、“”商标的使用权和楼宇冠名权,包括在各种商业贸易活动中作为会员单位参加原告不时举办的各种贸易推广和洽谈活动,在开发的地产项目中对楼宇冠以“泉州世界贸易中心”名称、在各类宣传资料中使用“”、“地球图”、“”商标等。

……本公司依据许可协议的授权和原告的具体指导,在以“泉州世界贸易中心”冠名的本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上实际使用了原告的“”、“地球图”、“”等各种商标和徽标。

2016年9月,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北京代表处就其协助原告及其会员单位参加相关会议的情况出具声明。

此外,2002年6月11日,时任美国总统的GeorgeW.Bush写信祝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日的第一次年度庆祝活动,肯定了其在加强贸易、鼓励经济发展和促进和平的积极作用。

2002年6月12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KafiA.Annan致函世界贸易中心协会,肯定了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联合国的上佳合作伙伴,并祝愿纪念庆祝活动取得成功。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2014年7月1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与会展中心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的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该中心外观以及内景进行拍摄。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6789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在楼宇外立面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台州电子数码城”、“台州世贸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

在楼宇入口处使用了“”、“TAIZHOUWORLDTRADE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精装甲级写字楼全球招租中”、“台州世界贸易中心5-8层盛大招商(招商业态:餐饮、服装折扣店、体育保健器械、运动休闲用品、足浴、酒吧、儿童服饰、玩具、儿童母婴用品、儿童早教、摄影等)”、“台州世贸中心-路桥CBD商务核心”等标识和字样;

在楼宇内部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TAIZHOU”、“TAIZHOUWORLDTRADECENTER”、“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等标识和字样。

另,根据三被告提交的2016年8月的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照片显示,在照片所显示的相应位置已无“”和“WTC”标识。

2014年7月2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台州路桥机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机场的外观及机场停车场附近的“台州世贸中心”广告牌进行拍摄。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679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广告牌上方有“台州世贸中心”字样,中间有“WORLDTRADECENTER”字样,下方有“”、“WTC”、“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财富热线057682599999”等标识和字样。

根据三被告提交的2014年8月、2016年8月的台州机场广告牌照片显示,广告牌上已无上述标识和字样,已换成其他公司的广告。

2014年7月10日,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主办单位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审核时间为2012年4与5日。

2.进入网站首页,显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等字样。

该网站的“世贸概况”介绍如下: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东森控股集团投资20亿倾力打造。

台州唯一: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

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为台州唯一一家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

大型建筑综合体:台州仅此一家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综合体,集商贸、酒店、商住、豪宅、步行街、购物中心、美食、娱乐、会展为一体。

八大产品:20万平米建筑综合体,集合世贸电子数码城、世贸SOHO公寓、世贸购物中心、世贸商业步行街、世贸空中别墅、世贸娱乐城、世贸家居广场、世贸大饭店八种经济业态。

九大中心:资本孵化中心、电子产品交易中心、消费中心、商务中心、生活中心、文化旅游中心、信息中心、交通中心、时尚中心。

该网站的“形象篇”介绍如下: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

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

世界贸易中心是什么?

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简称WTCA,非官方国际经贸组织。

世贸中心协会提供全球经贸服务……世贸中心协会由最初美国休斯敦世界贸易中心、新奥尔良世界贸易中心、纽约世界贸易中心、日本东京世界贸易中心及其分支办事处组建而成。

截止目前,世贸中心协会成员遍布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30多个会员城市,全球75000家跨国公司隶属于WTCA成员。

全球各地世界贸易中心大厦,是全球经贸服务运行平台。

世界贸易中心全球合作伙伴:法国巴黎世界贸易中心/日本大阪世界贸易中心/加拿大渥太华世界贸易中心/俄罗斯莫斯科世界贸易中心/德国法兰克福世界贸易中心/瑞士日内瓦世界贸易中心/澳大利亚墨尔本世界贸易中心/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台北世界贸易中心/香港世界贸易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世界贸易中心。

世界贸易中心的准入标准:世贸中心准入制度核心唯一原则: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

该网站的“产品篇”介绍如下:产品之一世贸·电子数码城: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总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台州唯一全新超大电子主题百货商场。

产品之二世贸·SOHO公寓:专为商业精英量身打造,实现个人空间DIY,位于中心A座。

产品之三世贸·家居广场: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正与上海、东南亚等大型家居卖场合作洽谈之中,不久将亮相台州。

产品之四世贸·娱乐城:位于世界贸易中心A座,是对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建筑内部功能的补充。

产品之五世贸大饭店:位于世界贸易中心B座。

产品之六世贸·商业步行街。

产品之七世贸·空中别墅:位于世界贸易中心C座。

产品之八世贸·购物中心:位于世界贸易中心D座。

该网站的“联系我们”介绍如下:项目地址:台州市路桥区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财富热线:0576-82599999、82598888,投资商:东森控股集团,开发商:东森房产开发公司。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7496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16日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域名“tzwtc.com”现已无法访问。

经查询,域名“tzwtc.com”的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20000元和翻译费6085元。

此外,原告为本案还支付了一定的法律服务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三、关于三被告基本情况及其抗辩不侵权相关事实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建材、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照相器材、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零售;

物业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展览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

机械设备租赁;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

东森控股集团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台州市电子电器市场,台州市电脑市场,路桥通讯器材市场,台州市路桥家电市场经营设施、场所租赁和该市场的物业管理;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

东森房产开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9日,注册资本5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2004年8月27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股东(发起人)投资1000万元,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非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自2004年8月27日至2005年2月26日。

投资人名单及投资额、投资比例:东森房产开发公司600万(百分之六十),上海东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0万(百分之四十)。

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的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2006)第4号,开发企业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项目地址在台州市路桥区角,项目简介: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角,占地面积3877平方米,用途为办公。

目前,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中文网站显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的特许经营权由上海国际商会拥有。

上海国际商会和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共用同一个网站。

该网站上曾公布有《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上海国际商会章程》。

该网站的会员企业列表中曾显示有台州世贸中心公司。

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于2005年10月23日缴纳了2006年度会费20000元;

2007年5月30日缴纳2007年度会费10000元;

2010年11月18日缴纳2010年度会费20000元;

2013年11月11日缴纳2013年度会费10000元。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内容如下:第六条: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是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TCA)的正式会员。

第八条: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加强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联络交往,组织会员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有关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促进相互间的业务往来;

2.充分利用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为会员提供各类经贸信息;

3.以“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会员来沪投资考察、开拓业务;

组织会员出国进行专题经贸考察,洽谈业务;

4.兴办服务设施,为会员和国内外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成员开展经贸活动提供服务;

5.通过各种渠道,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国内外展览、商务咨询及商务服务与考察等服务;

6.承办政府部门或有关经济团体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凡参加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成员,如愿意,可同时成为上海国际商会会员。

会费只要缴纳一处。

《上海国际商会章程》内容如下: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5.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细则另定。

2016年11月7日,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秘书处向世界贸易中心协会北京代表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如下:贵处所征询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自1998年4月13日我会与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签订了《特许协议》,成为世界贸易中心的会员单位以来,我会获得了“”、“”、“”三个商标非排他性的特许,主办成立了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以“上海世界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吸收的会员单位提供与贸易相关的服务。

《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中不包括会员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之知识产权授权和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于2005年向我会提交了入会申请。

根据我会章程,该企业目前已不具备我会会员资格。

该情况说明的附件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2014年4月22日通过)。

该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监督;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优惠或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或给予的各种协助。

第十二条规定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即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017年2月10日,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并来到位于台州市路桥区,楼顶标识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的位置,公证员助理郑杰利用本处提供的摄像机对该建筑物内外标识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字样的位置进行拍照及录像。

台州市商都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浙台商证民字第297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图显示:在照片所显示的相应位置已无“”和“WTC”等标识,但在大楼顶部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及其英文字样,在楼宇外立面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在楼宇内部仍有“台州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TAIZHOU”等字样。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三被告确认东森房产开发公司是涉案楼宇的所有者,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是涉案楼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者,三被告均在涉案楼宇有办公场所。

三被告亦认可东森控股集团公司的股东为陶彩花和任金森,东森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控股集团公司、陶彩花和任周义,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但三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诉称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均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主张的合法授权、通用名称及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关于三被告主张的合法授权、通用名称及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合法授权抗辩是否成立。

三被告辩称,台州世贸中心公司通过向上海世贸中心支付年费成为其授权会员,上海世贸中心亦将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公示在其官网会员名单中,故上海世贸中心作为原告授权在大上海区域(涉及华东地区)的分支机构,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本身即认可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名称。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上海国际商会签订的特许协议明确约定:没有原告的书面同意,上海国际商会不可将特许的资产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在没有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上海国际商会的任何传递行为或以任何方式转移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和义务都会被认为构成转让行为并且无效。

其次,根据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秘书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章程》(包括2014年版本和2003年修改草案)以及《上海国际商会章程》,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中并不包括会员可享有或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之知识产权授权和许可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根据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提交的缴费凭证显示,其最后缴纳会费的时间为2013年,且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秘书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亦明确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现已不具备该会会员资格。

本院认为,成为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的会员并不等同于获得原告相关特许资产的使用权。

未经原告同意,上海国际商会或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无权就原告特许资产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即使其未曾对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字号使用提出异议,亦不能推定为认可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使用“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名称。

本案中,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原告的许可并支付了费用,也未证明上海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或上海国际商会曾向其作出知识产权许可的意思表示或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其合法授权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通用名称抗辩是否成立。

三被告辩称,世界贸易中心意为世界的贸易中心,如同航运中心、金融中心一样,为某个行业、某个领域的汇集中心,故该表述本身即为通用名称,而WORLDTRADECENTER是世界贸易中心的唯一翻译,WTC是唯一简写。

因此,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WTC是通用名称,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本院认为,通用名称可以分为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在本案中,三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WTC”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认定为法定的通用名称。

同时,虽然全国存在一些企业名称中含有“世界贸易中心”的字样,但大多是已获得原告授权的会员单位。

“世界贸易中心、WORLDTRADECENTER、WTC”经原告持续使用和宣传,在相关公众认知习惯中已形成了与原告的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通用名称。

关于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三被告辩称,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企业名称、楼宇名称、域名都是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可的,系正当使用,而非被告擅自使用,相关的对外宣传也是用楼盘本身名称进行客观宣传,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也不存在不正当宣传行为。

本院认为,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行为并不影响本案侵权的认定,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仍应根据相应法律规定予以具体审查。

二、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主张三被告侵害了其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明确具体侵权行为包括:将“世界贸易中心”作为企业字号;

将涉案楼宇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

在楼宇内外使用“”、“WTC”、“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

在机场广告牌上使用“”、“WTC”、“WORLDTRADECENTER”、“世贸中心”;

设立××网站,将“WTC”注册为其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

在××网站中大量使用“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

原告还主张,组织会议、组织展览会是被告方的主营业务之一,服务本身具有无体性,在服务上使用商标通常是通过在与服务有关的有体载体上使用商标实现,三被告在涉案楼宇、广告牌和域名中使用涉案标识,是对被告方及其各项主营业务的整体宣传,其中亦包括了对其所从事的会展服务的宣传行为,构成在第41类会展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

三被告辩称:上述三个商标核定项目类别仅限于服务类项目第41类,而被诉侵权标识是使用在写字楼项目上,两者类别完全不同,不侵害原告上述三个商标权。

本院注意到,第1983918号“”、第1985436号“”、第1985438号“”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安排和举办电视会议(以电话、电视方式实现);

安排和举办讨论会;

安排和举办学术讨论会;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培训服务;

提供有关国际贸易及其他相关论题的教育;

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组织会议;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集会、会议;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培训班;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研讨会;

为文化或教育目的组织展览会、展示会等。

而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使用在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楼宇内外、机场广告牌及公司网站、域名上。

本院亦注意到,东森控股集团公司、东森房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

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登记或宣传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但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实际上并未从事展览或会展服务。

结合网站宣传的八大产品和楼宇内外所拍摄的照片来看,难以确认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是否从事了相关展览或会展服务,但足以认定其主营业务并不包括相关展览或会展服务。

本院认为,三被告的主营业务并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从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认识、服务的方式、服务的对象等来看,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类别与原告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在提供与第41类相同或类似服务时使用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注意到,原告就上述被诉侵权行为,还同时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原告还主张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楼宇内外、机场广告牌和网站中使用了原告的宣传语“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

在网站中称“台州唯一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

介绍原告及其成员的情况,列举了原告冠名楼宇和会员单位等。

三被告辩称:涉案楼宇和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和认可的,而非擅自使用,上述标识和文字是合理使用楼宇名称和企业字号,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的注册日期为1969年,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成立于2004年,原告成立时间远早于台州世贸中心公司。

原告自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以来,陆续与国内多个组织、机构、企业签订特许协议接纳会员。

原告及其会员通过设立网站、出版刊物、访问、参加和组织会议等方式持续进行推广、宣传。

因此,在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成立前,原告在国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企业名称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世界贸易中心”是原告企业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此外,在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成立前,原告亦已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分会、上海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分会等签订许可协议。

原告通过长期经营形成了固定的许可模式,许可模式具体为:双方签署许可协议,被许可人缴纳费用,原告给予其建筑冠名权(世界贸易中心或世贸中心)和“特许资产”(WorldTradeCenter(世界贸易中心)、MapDesignlogo(三联地图设计标记)、WTC(世贸中心)等)的非排他使用权。

因此,原告的特许资产亦已经与原告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即形成了固定指向。

因此,在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成立前和涉案楼宇建设前,原告在国内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许可经营模式亦已为公众所知,三被告理应知晓原告企业名称和其经营模式。

本院亦注意到,三被告并非原告的会员,也未签订许可协议或缴纳许可费,也未获得楼宇冠名权,亦未获得相关标识的使用权。

三被告理应知道原告企业名称及相关特许资产等需经许可才能使用。

但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东森房产开发公司擅自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交汇处的楼盘项目命名为“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且该项目由东森控股集团投资,并由其入股的东森房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由台州世贸中心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此外,涉案楼宇内外使用了“”、“WTC”、“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台州世贸中心”、“WORLDTRADECENTERTAIZHOU”、“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

涉案机场广告牌上使用“台州世贸中心”、“WORLDTRADECENTER”、“”、“WTC”、“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

涉案网站(××)中使用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TAIZHOUWORLDTRADECENTER”、“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界贸易中心”;

网站中还称:“台州唯一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世界贸易中心,全世界仅300余家,全中国不超过20家,其中之一就在路桥”,并在网站中介绍原告及其成员情况,并列举了全球多个世贸中心并称为世界贸易中心全球合作伙伴。

本院认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三被告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无论是楼宇命名,还是多处使用原告特许资产中的相关标识及宣传语并介绍原告及其会员相关信息,其行为均旨在将其涉案楼宇及台州世贸中心公司与原告联系在一起,其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属于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声誉和知名度,以增强公众认同感及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三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关于三被告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辩称:东森控股集团公司、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并非本案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未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是涉案楼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者,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均为台州世贸中心公司。

本院注意到,东森控股集团公司、东森房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任周义,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陶彩花。

东森控股集团公司的股东为陶彩花和任金森,东森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控股集团公司、陶彩花和任周义,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的股东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和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写字楼的预售许可证号上载明开发企业为东森房产开发公司,项目地址在台州市路桥区角。

网站中亦载明: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台州唯一超大规模建筑综合体,东森控股集团投资20亿倾力打造。

项目地址:台州市路桥区交汇处(台州市国际会展中心西侧),投资商:东森控股集团,开发商:东森房产开发公司。

庭审中,三被告亦确认东森房产开发公司是涉案楼宇的所有者,且三被告均在涉案楼宇有办公场所。

本院认为,三被告是关联公司,涉案楼宇项目是由东森控股集团公司投资,由东森房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由台州世贸中心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由此可见,三被告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主观上具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共同意图联络,客观上在实施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台州世贸中心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983918号“”、1985436号“”、19854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需认定驰名商标,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的认定无须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对于上述三个商标是否驰名,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原告要求台州世贸中心公司注销或向原告转移“tzwtc.com”域名的诉讼请求,台州世贸中心公司辩称,该域名系从案外人处租赁使用,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台州世贸中心公司现已停止使用该域名,但无权注销该域名。

本院注意到,查询结果显示该域名注册商为阿里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且该域名现已无法访问,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三被告的赔偿金额,因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三被告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原告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告的主观过错情况,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规模、地域范围,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主动停止了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综上,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负担人民币5133元,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WORLDTRADECENTERSASSOCIATION,IN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亚飞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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