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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可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02民初831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可心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可心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8316号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可心便利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城东路271号。

经营者:周虹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可心便利店(经营者:周虹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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