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执675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涛,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夏荣可,男,出生于1981年10月9日,住信阳市潢川县。
关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潢川县可德副食品店、夏荣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初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民事庭移送执行,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进行查控,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对夏荣可账户进行了冻结。
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夏荣可账户的冻结措施,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措施。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20年1月24号前,夏荣可自愿还款5000元整,打款给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魏涛个人账户;
二、剩余执行款10275.00元,双方约定于2020年5月1日前支付完毕。
此和解协议一式三份,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一份,夏荣可一份,法院留存一份。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初36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