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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曹正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1执4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曹正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曹正超;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执4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曹正超,男,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郾马路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叶可法,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曹正超、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据(2018)鄂1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曹正超应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元;

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应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正超、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之后本院远赴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河南省漯河市实地走访,经调查,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已成为空旷工地,该公司名下无车辆、保险、不动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卷情况,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曹正超之母官桂花自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以6000元了结应承担义务,现曹正超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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