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06民初7303号原告: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迎宾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83089223。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壮,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西曼帝克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1幢1104-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3EYGX2。
法定代表人:刘晖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姣龄,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西曼帝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曼帝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