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3010号之二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250号汇凯青年城1幢1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A。
法定代表人:邓英,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新桥酒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
法定代表人: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珊珊,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卓林,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鲍坤,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新桥酒店、卓林、鲍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