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825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恒通通讯二分店,经营场所:惠东县平山人民路29号。
经营者:李秀容。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平山恒通通讯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东县平山恒通通讯二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