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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345号
案件名称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45号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南辉明,均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同心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吴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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