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1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被执行人: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6C,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金水小区1号。
经营者:王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73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通过法院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经营者王晓的财产,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扣划了王晓现金存款3369.36元。
本院通过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委托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所在地、户籍地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住所地、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已于2019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及其经营者王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7300.00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实际执行到现金3369.36元,扣除执行费50元。
终结本次执行后,仍有43980.64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等。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1执113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织金县王晓利民超市及其经营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