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53号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柳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
法定代表人:郑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玉林市一环西路新民消防中队对面9-16号商铺。
经营者:叶冬冬。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