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2175号之二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0-12号。
法定代表人:格瑞彻豪森?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赛尔瓦托?马拉格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