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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全、黄友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81刑初557号
案件名称王道全、黄友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道全;黄友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81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全,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

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谌贤超,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友莉,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租住于北京市大兴区。

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垒、张弟,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9〕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萌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道全及辩护人谌贤超,被告人黄友莉及指定辩护人杨垒、张弟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在北京市大兴区小白楼村租赁的民房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后因北京市进行管制,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到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租赁民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先后销售给刘某1等10人,销售金额共计40万元。

已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约6610元。

2019年1月7日,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二被告人的租住地查获大量空酒瓶、纸箱,查获成品“牛栏山”陈酿白酒174箱2088瓶、50斤装散装白酒50桶、生产工具一套、用于送酒的灰色北京牌面包车一辆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道全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无异议。

其租住地被查获的假酒是其制作。

但其对外销售自己制作的假冒牛栏山酒金额只有约10多万元。

其手机中其他微信转账款26万元是当时其在北京开面包车替别人送货,别人将货款转到其手机上,其提出现金后转给发货人的,这笔钱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2018年11月1日之前微信好友“133××××9573”转给其微信的95笔钱全都是其帮别人代收的货款,之后其收到他转给其的钱是其生产并销售给他的假酒款。

其在2018年9月30日前不会生产假酒,其购进假牛栏山二锅头销售给微信名“永不言败”,在2018年12月18日之后其销售给他的是其生产的假酒。

王道全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对王道全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道全共计生产销售大约1100件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其中174件未销售,应以被告人生产销售的1100件假酒的价值作为犯罪数额。

其中174件系犯罪未遂;

本案对被告人王道全生产的假酒鉴定证明书是牛栏山酒厂出具,而非国家机构出具,鉴定人员只有一个人签字,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证明效力;

本案查封扣押的面包车不属于犯罪工具,应将该车辆归还车主黄友莉;

被告人王道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初犯。

综上,望对被告人王道全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友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黄友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道全供述其只生产了1100箱假酒,指控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共同销售假酒金额40万元的证据不足。

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没有执业证,且牛栏山酒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黄友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左右,系从犯,参与做假酒的时间短,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在北京市大兴区小白楼村租赁的民房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后因北京市进行管制,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到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租赁民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先后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给刘某1(微信名兴安市场酒饮料批发,微信绑定银行卡使用人刘某1、王某1),销售数额共计274195元(审计转账款282195-刘某1证言借给王道全8000元,王道全现金形式已还)、胡某(微信名永不言败)23650元、廉某(微信名老廉)11550元、曹某(微信名DPUL凯)9675元、吴某(微信名厚德载物)14460元、刘某2(微信名我爱我家,微信转账人刘某2、刘某2之子刘某3)18400元、蔡某(微信名春风)14350元,以上经营数额共计366280元。

2019年1月7日,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的租住地查获大量空酒瓶、纸箱、成品“牛栏山”陈酿白酒174箱2088瓶、50斤装散装白酒50桶、生产工具一套、用于送酒的车牌号京N×××××灰色北京牌面包车一辆等。

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约661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道全的供述,证实2018年中秋节之前其在北京市大兴区小白楼村租住的民房内生产过两种假牛栏山陈酿白酒,一种是绿瓶红签顺鑫有限公司的,一种是白瓶绿签顺鑫有限公司的。

2018年11月开始其在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出租的民房内生产假牛栏山陈酿白酒(绿瓶红签顺鑫有限公司)(白瓶绿签顺鑫有限公司)共两种,每箱12瓶。

其打电话联系酒厂送来60元一桶,每桶50斤的低档劣质白酒,然后联系其老乡陈秀兵,从他那里购买包装箱、瓶盖、标签,再联系其老乡老左卖给其酒瓶,然后其先用灌装机往空瓶内灌满酒,再用压盖机给酒瓶封口,最后在酒瓶上贴上牛栏山的标签、打包装箱贴封带。

其最初是在北京市大兴区小白楼村租住民房时跟付兵学制作假冒牛栏山酒,后来北京大兴进行管制,其和付兵就搬到涿州,与付兵一起合租了一间民房继续生产假酒。

其和其妻子黄友莉一起生产假酒,付兵和他妻子一起生产假酒,双方生产销售假酒是分开的。

在生产假酒过程中,其负责购进散装酒、酒瓶、商标、瓶盖、灌装酒、压盖、销售,黄友莉负责手工贴标签、封箱。

在北京生产时,散白酒是酒厂送的。

在涿州生产的假酒,是其从码头镇一个酒厂购买的。

其生产牛栏山陈酿没有北京顺鑫有限公司的厂家授权,其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知道生产假酒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其对外销售假酒就是通过打电话,有客户需要就联系其,有的会添加其为微信好友。

其给他们送货。

其需要发货时就自己开着车牌号京N×××××面包车把货送到义和庄乡一个大的物流货运中心,发货时其留的联系电话是133××××5809。

其生产出假冒牛栏山酒后,就拿着名片在四处转,给周围的酒店,有要货的就会给其打电话。

其告诉客户其卖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高仿酒,绿瓶红签的36元一箱,白瓶绿签的是43元一箱,看外观一般人根本看不出来,除非是经常喝这种酒的人或者是酒厂的人能看出来,一般人也喝不出是假酒。

高仿指的就是假酒。

已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约6610元。

其通过发广告就有一个买家联系其,微信名称叫“喜酒坊”,微信号×××,手机联系方式139××××9468(归属地河北廊坊)。

给她供的都是其生产的假牛栏山陈酿白酒。

“喜酒坊”从其在北京开始生产假酒联系至今,跟对方只通过电话,没见过面,只知道是女性,是廊坊市人。

其卖给手机微信好友"133××××9573"(微信号为:×××,昵称为:兴安市场酒饮料批发,联系电话为133××××9573)假冒牛栏山白酒,她将货款转入其微信。

其跟对方只通过电话,没见过面,只知道是女性,廊坊市人。

其和“133××××9573”和“喜酒坊”这两个人都通过话,听声音她俩是同一个人。

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1月1日,其开始在北京市大兴区生产假牛栏山陈酿白酒(白瓶绿签)卖给其微信好友“永不言败”(微信号为:×××)共60箱,每箱70元,共计4200元。

2018年12月8日至12月27日在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生产假牛栏山陈酿白酒(白瓶绿签)共60箱,每箱70元,共4200元,扣除运费150元,实际收到“永不言败”货款4050元。

其微信号中LYJ177165985592,微信号老廉,注册人姓名廉某,从2018年12月5日至12月11日共给其转账3笔,共计11550元,是其给她发货,她给其转的假酒的货款。

其微信中微信号×××,微信昵称:DPUL凯,注册人姓名曹某,从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6日共向其转账3笔,共计9675元,是其向他销售假酒的货款。

其微信中微信号×××,微信昵称:厚德载物,顺发烟酒,注册人姓名吴某,从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19日向其转账五笔,共计14460元是其向他销售假酒的货款。

其微信中微信号×××,微信昵称:我爱我家,注册人姓名:刘某2,从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2月17日共给其转账6笔,共计18400元是其向他销售假酒货款。

收到微信号×××,微信昵称:春风,注册人姓名蔡某九笔假酒货款共计14350元。

微信昵称“霸州专线”是其的微信好友,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1日,通过她的微信号转给其共计36100元,这些钱都是她帮其代收的货款。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其生产销售的酒属侵犯该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没有异议。

公安机关在其住的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民房房内发现的成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绿瓶红签的100箱,白瓶绿签的74箱)送至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鉴定结论:该样品非该厂产品。

其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对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中鑫会鉴字【2019】第15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无异议。

2、被告人黄友莉的供述,证实王道全是其丈夫。

2017年的秋天其夫妻在北京市大兴区租住的民房内生产过二种假牛栏山陈酿,分别为绿瓶和白瓶。

生产时是王道全打电话叫人送来散装酒,他联系标签、酒瓶、包装等,他先用灌装机往空瓶内灌满酒,然后用压盖机给酒瓶封口,最后其给酒瓶上贴上牛栏山的标签、干些杂活,王道全再打包装箱,贴封带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份其和王道全开始在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出租的民房内生产假牛栏山陈酿白酒。

其夫妻生产的牛栏山假酒用的原料是王道全联系买来的散装白酒,其不知道散装酒的来源,有时候是对方开着金杯车送过来,还有一次是其和王道全开车去酒厂拉的。

其二人每天最多时能生产100箱(12瓶/每箱)的牛栏山陈酿酒。

销售都是王道全联系的,每次需要发货了,他就开着面包车把货送过去,其不管这些事。

面包车车牌号京N×××××,北京牌,灰色,车主为其本人。

其与王道全生产的牛栏山陈酿没有北京顺鑫有限公司的厂家授权,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其微信号“茉莉花”转入的钱是王道全转的,一部分是拉货挣的钱,还有一部分是生产假酒挣的钱。

其微信绑定的是其农业银行的卡,卡号62×××76,开户人是其本人。

2019年1月7日在其租住的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民房房内发现的成品牛栏山陈酿白酒绿瓶红签的100箱,白瓶绿签的74箱抽样送至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进行成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样品非该厂产品。

其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

对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中鑫会鉴字【2019】第15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无异议。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民房是其家的房子。

2018年11月19日来了两男两女要租其家这套房,说做小买卖用,其和对方约定房租是两个月2700元,两个月交一次租金,当天对方将房租给了其。

没有签订租房协议,其不知道租房人的信息。

4、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1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其在廊坊市兴安市场开了一个喜酒酒类经销处,经营至今。

2016年10月其开始经营酒类经销处时,总有人问其有没有便宜的“白某二”,后来有人给其名片,其就和该人联系,因为假酒的利润比较高,其可以挣钱,其就从这个人处批发假酒贩卖。

这个人的微信号是“王某2和万事兴”,微信号是“×××”,其微信里备注的是“王宝财阿诺”。

其和对方联系都是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假酒款项,其的微信昵称是:“兴安市场酒饮料批发133××××9573”、微信号是“wxid_3ahm6ky0zsqz22”,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1336364957,微信绑定的是王某1的银行卡。

其与“王某2和万事兴”这两个微信号之间的交易记录除了有两笔是其借给对方的钱,剩下的全是购买假酒的款项了。

2018年腊月,对方到廊坊电器,向其借了两笔钱,一共七、八千元,后来以现金的方式偿还了。

假酒一开始每箱12瓶,80元一箱,后来降价了,每箱12瓶,60元一箱。

其从2017年1月到2019年1月,只要有人要这种假酒,其就和“王某2和万事兴”的微信号联系,对方发货,其再给他微信转账。

刘某1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立案侦查。

5、大城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刘某2的供述,证实其经营鑫盛烟酒批发部。

2017年夏天,有一个自称叫王某3的人到其经营的批发部问其要不要绿标、42度的牛栏山陈酿并给其留了他的名片。

后来其从他那里了解到他给其的牛栏山陈酿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格,就明白他的酒不是真正牛栏山酒厂生产的。

但为了挣钱,于2017年6月开始从那个自称王某3的人那里开始购进牛栏山陈酿并对外销售。

开始其不会使用微信转账,就让其儿子刘某3用他的微信给王某3(微信昵称“王某2和万事兴”、微信号×××)的微信转账付货款,其学会使用微信后就用自己的微信号给对方转账。

其手机转给王某3、“王某2和万事兴”的交易记录都是其购进王某3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货款。

对经查实,其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先后通过刘某3和其自己微信向王某3转账共计21次,总金额为48910元无异议。

犯罪嫌疑人刘某2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6、证人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物流园跑物流,专门跑北京和霸州的专线,其店名是顺丰货运。

经营方式是货主送货到汉龙物流园找到其的店,从其店里发货,其开单子,然后装车发货,第二天货到达霸州其另外一个店,然后提货人把货款支付其霸州店,其再把货款微信转账给发货人。

其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霸州专线。

其通过微信在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12月21日分9次向王道全微信号×××转账36100元,是其帮客户代收的货款,王道全发的货其没打开看,外面有包装箱,但能闻到刺激性气味。

王道全每次从其这里发货50箱左右,其收到客户的货款后扣除运费,其余的货款其用微信转给王道全。

其辨认出在其这里发货的男子为王道全。

7、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9年1月7日从王道全处扣押压盖机(压酒瓶盖)1台、灌装酒专用工具1桶、牛栏山陈酿成品酒174箱(绿瓶红签100箱,每箱12瓶;

白酒绿签74箱,每箱12瓶)、大酒桶50桶(每桶50斤散装白酒)、纸箱700个(打包箱)、纸箱300个(牛栏山陈酿专用包装箱)、空酒瓶1500个、面包车1辆(灰色、北京牌面包车)、王道全身份证、驾驶证、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03)、oppoo红色手机一部。

从黄友莉处扣押黄友莉车辆行驶证1个、黄友莉身份证、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62×××77)、蓝色oppo手机1部。

2019年1月8日将黄友莉的身份证发还本人。

扣押物品拍照固定。

8、涿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王道全、黄友莉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黄友莉银行卡收到微信入账后立即转出。

已销户。

9、王道全被查扣的手机中向其购买假酒的微信联系人“永不言败”、“兴安市场酒饮料批发”、“无为无不为”、“喜酒坊”等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王道全对外销售假冒牛栏山酒的事实。

10、涿州市公安局公(冀保)勘【2019】0101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0张,证实勘验现场为涿州市义和庄镇古城村李某家,该户为一独院,该院客厅靠南墙地面上放有白酒瓶等物品,客厅西墙南侧设一单扇内开木门,该门向西为一房间,该房间靠西墙北侧堆放有白色塑料桶等物品,室内靠西墙南端堆放有成箱牛栏山陈酿白酒,该房间靠东墙中间位置放有灌装设备一套。

勘验现场拍照固定。

11、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包装物鉴定书、产品价格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实2019年1月7日该厂工作人员与涿州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义和庄镇古城村,发现的46°500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100件,4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74件。

经该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侵犯其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该厂从未授权委托王道全生产、储存、回收、运输、销售以下含有该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42°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外包装箱700个,酒瓶1200个,瓶盖3000个,46°500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外包装箱300个。

以上产品属侵犯其厂“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王某4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人,授权其对商标、包装、标识及产品质量真伪进行鉴定,代表该厂出具鉴定结果。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

13、涿州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涿州市公安局2019年3月11日聘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对从王道全处查扣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成分进行鉴定。

经该厂产品技术鉴定:该厂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该样品批号不可追溯。

经专业品评人员确认,该样品感官不符合其厂产品风格特点。

经专业检验人员分析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综合鉴定结论:该样品非其厂产品。

14、腾讯公司调取王道全微信用户×××,起止日期为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1月6日的交易记录、光盘一张,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中鑫会鉴自【2019】第15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王道全交易记录查询,其在查询时间段内与特定用户交易收款金额共计500825元。

向特定用户ID付款金额为38695元。

交易记录刻录光盘一张证据固定。

15、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个人电子档案查询、违法犯罪三联单,证实二被告人身份,案发时系成年人。

16、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证明,证实截止至2019年1月7日前王道全、黄友莉无违法犯罪记录。

1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被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共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662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成立。

证人刘某1、刘某2、二被告人供述、王道全微信转账记录、黄友莉银行卡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生产假冒牛栏山陈酿标识的白酒并对外销售给刘某1、刘某2等人共计366280元的犯罪事实。

对被告人王道全辩称其生产并对外销售假酒共计10万元,其余款项是其帮别人代收的货款,被告人王道全及黄友莉辩护人均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制作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共计40万元,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共同非法经营数额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牛栏山”为驰名商标,其商标所有人质量检测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程序合法有效,二被告人辩护人均辩称本案鉴定证明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本案扣押涉案京N×××××灰色面包车系王道全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假冒牛栏山酒的运输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对二辩护人均辩称该扣押车辆不属于犯罪工具,应发还车辆所有人黄友莉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道全到案后及当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对王道全辩护人辩称王道全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扣押的174箱牛栏山陈酿白酒系犯罪未遂,望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黄友莉辩护人辩称,黄友莉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友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道全的刑期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友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道全、黄友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压盖机(压酒瓶盖)一台、灌装酒专用工具一桶、牛栏山陈酿成品酒174箱(绿瓶红签100箱,每箱12瓶;

白酒绿签74箱,每箱12瓶)、大酒桶50桶(每桶50斤散装白酒)、纸箱700个(打包箱)、纸箱300个(牛栏山陈酿专用包装箱)、空酒瓶1500个、面包车一辆(灰色、北京牌面包车)依法没收(犯罪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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