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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恢18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555号7号楼网点房1单元1层。

经营者:侯龙龙。

被执行人:侯龙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24.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龙龙缴纳人民币4374.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24.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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