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555号7号楼网点房1单元1层。
经营者:侯龙龙。
被执行人:侯龙龙,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嘉佳友超市、侯龙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24.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龙龙缴纳人民币4374.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324.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