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35号之一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一号办公楼1318室。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梁小阳,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梁小阳赔偿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1295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