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2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爱力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7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燕娟。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爱力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多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