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5执678号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吕丽:本院执行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吕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豫15民初5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55元,2019年11月29日,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款50元。
现被执行人吕丽已支付申请人经济损失费用3505元,执行费50元,总计3555元。
被执行人信阳市浉河区意兴超市、吕丽本案应支付的费用已履行完毕,(2019)豫15民初5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