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5执683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副食店、周华荣:本院执行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潢川县清洲副食店、胡清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信阳浉河区东兴副食店应向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85元。
经本院通知后周华荣已向本院缴纳12845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除执行费以外的其余案款并书面认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