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368号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磊,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40万元,并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