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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一网贸易有限公司、唯客创意(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9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一网贸易有限公司、唯客创意(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一网贸易有限公司;唯客创意(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3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一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火明。

被告:唯客创意(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丹路18号彩凤工业园厂房1栋B401。

法定代表人:李开源。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网贸易有限公司、唯客创意(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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