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98号 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3座606。
法定代表人:解学文。
被告:青岛全程顺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12号1号楼2410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全程顺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系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