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19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万盛商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政府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754020569W。
法定代表人:曹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红,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丽,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万盛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