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6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
法定代表人:胡秀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