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890号之二 原告:青岛科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棘洪滩街道荣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PaoloRugger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泉,山东琴岛(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李权庄镇躬仁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世玉。
原告青岛科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力商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科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科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