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朝阳街营业厅,住所地太原市朝阳街206号。
负责人:李剑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生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洛街移动大楼A座。
法定代表人:魏春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生云,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雄,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鑫智铭手机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64号门面房东5号。
经营者:曹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朝阳街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鑫智铭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