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13民初602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奉化区富爱发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土埭350号(三楼朝南第四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MA2AEL2572。
法定代表人:吴湖。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区富爱发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奉化区富爱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奉化区富爱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超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佩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