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91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经营者:邓元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一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湘盛五金机电店,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区****。
经营者:栗亚平。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湘盛五金机电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