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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安余与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91号
案件名称邓安余与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安余;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91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经营者:邓元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一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湘盛五金机电店,住所地广东省惠阳区****。

经营者:栗亚平。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惠东县白花镇广泰五金店、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湘盛五金机电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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