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2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媛,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40号楼13层1-1301。
法定代表人:梁振余,经理。
上诉人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2213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2日核准注销,而一审判决作出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
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注销,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本案应予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2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