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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辖终465-47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465-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东村段9号(强发酒店家具总汇)三层2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张德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园南。

法定代表人:吴富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莱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迪豪美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十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301-2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莱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工商登记住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公路东树段9号(强发酒店家具总汇)三层2号展厅,并非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不在深圳,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十二案移送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南洋迪克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莱斐公司、迪豪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十二案诉讼,请求判令莱斐公司、迪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十二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迪豪公司的住所地是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十二案拥有管辖权。

上述规定施行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不再审理专利纠纷一审案件。

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莱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莱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泽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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