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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雪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雪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15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许某。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同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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