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刑初80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卫国,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武穴市。
2019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彦,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领,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9]8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卫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卫国及其辩护人王亚彦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第1221628号“百威”文字、第***60795号“Budweiser”图形、第****0103号皇冠图形等商标系安海斯-布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及维权。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郭卫国私自找到湖北**包装印刷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曹*婷,以1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460m1瓶装的百威啤酒包装纸箱共计3万余个。
2018年2月、3月,被告人郭卫国又先后两次以每次支付现金125000余元的方式,从一外号为“虎哥”的男子手中购进460m1瓶装的百威啤酒3250箱和3300箱。
随后,被告人郭卫国将上述6550箱百威啤酒用从曹*婷处购买的纸箱包装好后,通过徐*鹏销售给湖南汨罗的买家何某(另案处理),何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两次支付被告人郭卫国货款131250元和131000元,共计262250元。
尔后,何某又将上述啤酒加价销售给湖南**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区分公司。
该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外包装箱的生产喷码异常,后经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批百威460m1瓶装啤酒的商标喷码及纸箱喷码与留样格式不同,不是公司及指定工厂于2018年1月8日和1月16日生产,属假冒产品。
2018年7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对湖南**糖酒集团有限公司**区分公司持有的6542件涉案百威460m1瓶装啤酒予以扣押。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郭卫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卫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迫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卫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卫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人郭卫国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卫国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第一,郭卫国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和从宽处罚;
第二,郭卫国到案后,积极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百威公司商某赔偿事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贵院审理阶段,曾多次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商某赔偿事宜,但由于被害人单位要求的赔偿数额及条件远远超过了法定赔偿范围,导致赔偿协议未达成,但郭卫国一直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其主观变现及愿意对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意愿来看,可对其从轻处罚;
第三,郭卫国犯罪的金额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主动积极与被害人商某赔偿事宜,且愿意在法定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等情节,并且请法庭综合考虑郭卫国的家庭情况,请法庭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并综合其平时表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从轻处罚,并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被告人郭卫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事实的证据有:460ml瓶装百威啤酒6542箱(照片)、百威公司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辨认笔录、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何某、严某、沈某、陈某、简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卫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卫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百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已查明非法经营数额262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时,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立。
被告人郭卫国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卫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查扣的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