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9325号 原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大街东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岑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摩顿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鉴定费2400元,合计3175元,由原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