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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好心情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8民初349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区好心情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区好心情体育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初349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好心情体育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新太路6号。

经营者:符恩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好心情体育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0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150元。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陈 翔 青审判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林 东 嫦书记员 欧阳荣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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