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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朱鑫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执870号之一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朱鑫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朱鑫熔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被执行人朱鑫熔,男,汉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朱鑫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13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31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朱鑫熔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布控强制措施。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为人民币1541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870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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