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05号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袁少磊,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平乡县士跑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袁庄村。
经营者袁新国,男,196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袁庄村XXX号。
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袁少磊、平乡县士跑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两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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