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48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珍勇,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时创手机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鸣乐东街3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6F。
经营者翁圳清。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时创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