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87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文草,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文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