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85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壹加壹炸鸡店,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景苏中街。
经营者:康敏。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坡区壹加壹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20,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