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41号原告:广州欣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新塘大道西1055号基里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赵去疾。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希文,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大鹏区婕雅伊人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大鹏区大鹏街道中山路63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施秋芳。
原告广州欣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鹏区婕雅伊人化妆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19××××.0、名称:一种硅胶乳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欣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欣可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