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4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旭阳镇鸿程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河街103号。
经营者:丁世洪。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439-6。
负责人:汪静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县旭阳镇鸿程通讯经营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