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69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五金市场大华卫浴,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大治路3号五金市场B区。
经营者:孙清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五金市场大华卫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