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502刑初35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飞飞,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因本案,于2017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建军,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5115201480350549。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9]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飞飞犯假冒注册商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飞飞及其辩护人杨建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12月5日,被告人霍飞飞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杨某的出租房内,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假冒包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尖庄酒和香桐林酒罐装的方法非法生产五粮液、五粮春、金成州、锦绣陇南、泸州老窖等假冒名酒并予以销售。
2017年12月5日民警在甘肃省榆四县杨某家中搜出五粮春24瓶、五粮液1618酒7瓶、金成州180瓶(34件包装好,每件四瓶、44瓶未包装)、金成州空瓶610个、五粮液1618空瓶80个、金成州空盒364个、剑南春瓶标30枚、五粮液瓶标150个、五粮春盖70个、红川沙防伪标6000枚、金成州吊牌600个、生产工具6套、尖庄酒39瓶(1.35L)、香桐林16瓶。
在兰州市基业豪庭32号“轩茗酒业”、魏某小车及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1号康禾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801室、张某的兰州市城关区“店小二酒业”仓库查获购买的五粮春、剑南春、锦绣陇南、金成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假酒。
经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被告人霍飞飞制造和销售的假酒合计51320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霍飞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霍飞飞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霍飞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霍飞飞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霍飞飞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赔偿五粮液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
3.被告人霍飞飞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5日,被告人霍飞飞在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杨某的出租房内,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假冒包材,在未办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尖庄酒和香桐林酒罐装的方法非法生产五粮液、五粮春、金成州、锦绣陇南、泸州老窖等假冒名酒并予以销售。
2017年12月5日民警在甘肃省榆四县杨某家中搜出五粮春24瓶、五粮液1618酒7瓶、金成州180瓶(34件包装好,每件四瓶、44瓶未包装)、金成州空瓶610个、五粮液1618空瓶80个、金成州空盒364个、剑南春瓶标30枚、五粮液瓶标150个、五粮春盖70个、红川沙防伪标6000枚、金成州吊牌600个、生产工具6套、尖庄酒39瓶(1.35L)、香桐林16瓶。
在兰州市基业豪庭32号“轩茗酒业”、魏某小车及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1号康禾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801室、张某的兰州市城关区“店小二酒业”仓库查获五粮春、剑南春、锦绣陇南、金成州、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假酒。
经鉴定,上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被告人霍飞飞制造和销售的假酒合计51320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霍飞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薄、被告人异地羁押审批表,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7年12月5日14时50分,民警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搜查出现金日记账1本、空五粮液酒瓶33个,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15时民警在甘肃省榆四县杨某家中搜出五粮春24瓶(500500ml)、五粮液1618酒7瓶(520500ml)、金成州180瓶(34件包装好,每件四瓶、44瓶未包装、450500ml)、金成州空瓶610个、五粮液1618空瓶80个、金成州空盒364个、剑南春瓶标30枚、五粮液瓶标150枚、五粮春盖70个、红川沙防伪标6000枚、金成州吊牌600个、生产工具6套、尖庄酒39瓶(1.35L)、香桐林16瓶(5L、520),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民警对卜某的兰州市基业豪庭32号“轩茗酒业”和甘A×××××白色陆风X7搜查,在甘A×××××白色陆风X7小车里搜出三星手机1部、车钥匙1把、“滨河九粮液”白酒40瓶(530500ml)、人民币370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在魏某小车及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1号康禾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801室内搜查出疑似假酒五粮春(450500ml)5瓶、五粮春(500500ml)2瓶、五粮液1618酒11瓶(520500ml)、金成州4瓶(450500ml)、剑南春28瓶(520500ml)、锦绣陇南15瓶(460500ml)、泸州老窖2瓶(520500ml),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在霍某2位于甘肃兰州市城关区社的住处搜查出:尼龙绳4捆(金黄色、每捆长度50米)、金成州商标560个(黄底、印有“金成州”字样,顶部系有黄色绳子)、金黄色金属钥匙状物品414个,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在张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店小二酒业”仓库搜查出:疑似假酒五粮春(500)49瓶、五粮春(450)6瓶、泸州老窖72瓶、五粮液5201618酒1瓶、五粮液520水晶瓶9瓶,并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2月5日在王某的“泽森红花朗酒”门市搜查出:疑似假酒五粮春(500)4瓶、剑南春4瓶、锦绣陇南6瓶、金成州4瓶、茅台6瓶、五粮液3瓶,并依法予以扣押。
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成州酒业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说明函、关于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等,证实本案涉案商标归上述公司所有。
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实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供鉴别假酒使用;
甘肃红川酒业有限公司、甘肃金成州酒业公司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
5.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川技监政函[1998]293号关于委托真伪鉴定的通知,证实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委托五粮液酒厂、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全兴酒厂、剑南春酒厂对涉嫌假冒其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6.宜宾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民警聘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金成州酒业公司对被告人霍飞飞处扣押的成品白酒、注册商标和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上述扣押在案的物品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7.价格证明,证实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390500ml新品五粮液酒(透明盒)零售价699元/盒;
520500ml新品五粮液酒(透明盒)建议终端零售价1099元/盒;
390500ml五粮液1618酒零售价969元/盒;
520500ml五粮液1618酒零售价1199元/盒;
680500ml五粮液酒零售价1580元。
450500ml五粮春酒零售价188元/盒、出厂价168元/盒;
500500ml五粮春酒零售价248元/盒;
出厂价218元/盒。
甘肃金成州酒业公司生产的金成州450500ml价格268元/瓶;
锦绣陇南460500ml价格468元/瓶。
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530滨海九粮液市场零售价格为469元/瓶;
450滨海九粮液市场零售价格为369元/瓶;
530滨海九粮春市场零售价格为249元/瓶;
450滨海九粮春市场零售价格为199元/瓶。
8.证人证言 (1)刘某的证言,证实她二儿子霍飞飞2016年秋天开始自己做假酒,她大儿子霍某2是2017年11月份从杭州来的。
酒瓶等材料都是霍飞飞叫别人送的,她们做假酒就是用尖庄白酒、高粱混合后装瓶就行了,尖庄酒和高粱一样一半,用漏斗往瓶子里装,再用封口胶封瓶口,贴上商标就完成了。
经她手做了100件假酒,具体是哪些多少件记不清楚了,有金成州、锦绣陇南、1618酒等,1618别人定了四五件还未做完。
霍飞飞负责对外联系销售和购买原材料,她是2016年12月份帮霍飞飞,她负责装酒、包装等,有时也发货,霍某2是刚来没参与,没有其他人参与做假酒。
她们生产销售酒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她和她大儿子霍某2负责的低端酒,主要是金成州、锦绣陇南两款,她小儿子霍飞飞负责高端酒,主要是五粮液、五粮春。
霍飞飞没分钱给她,也没给她工资。
这一年多霍飞飞大约给她四五千元。
(2)霍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底,霍飞飞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兰州帮忙干活,跑客户。
他从2017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山下一个院子一间出租房里帮霍飞飞生产的假酒,霍飞飞给了他1500元。
平时这个院子里面堆放了生产假酒的工具、原酒、包材。
后来霍某2来了他就没有干了。
生产假酒的方法是先用水清洗酒瓶子,再用酒来涮下瓶子,然后再把用于罐装的尖庄、高粱等原酒罐装在金成州、锦绣陇南、剑南春等酒瓶里,放入酒盒子里,再用铆钉枪给酒盒打上铆钉,一瓶假酒就完成了。
生产好的酒都是霍飞飞拿去卖的,一般他们第一天生产好,过两天酒就被霍飞飞拖去卖了,他们生产酒都是客户的需要,要多少酒、什么品种的酒他们就生产多少。
他知道霍飞飞干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1570”等品牌。
(3)霍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7年10月份跟母亲刘某一起帮霍飞飞做假酒。
做假酒的工具有漏斗、不锈钢杯子、固定盒子的钉枪、胶水、美工刀片、两篇粘瓶口的AB胶。
他母亲教他做假酒的方法是先用水把空酒瓶洗干净,然后倒点白酒把酒瓶洗一下,把洗酒瓶的那点白酒倒干净后再用漏斗把散装的白酒和尖庄白酒倒进去装满,然后把瓶盖盖上,最后用AB胶把瓶盖粘好。
做假酒的散装白酒、尖庄酒、酒瓶、盒子以及工具都是他弟弟霍飞飞联系购买的,他和母亲负责做假酒,做好的假酒也是霍飞飞联系销售,通常情况下都是霍飞飞联系好以后他们到做酒的地方去装车。
他只会制作金成州和锦绣陇南两种白酒,他母亲另外还制作了5件假的五粮春,制作五粮春的要求高点他一直没学会,所以都是他母亲一个人在制作。
他一共制作了80件左右,金成州和锦绣陇南都是四瓶一件,总共有320瓶左右,每瓶的规格都是一斤的。
他母亲制作的5件五粮春,一件有六瓶。
大多数制作的酒都卖了,现在做酒的地方还剩下了20件左右的金成州。
(4)卜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兰州市城关区帮他姐姐看“轩茗酒业”店。
2017年10月,他在一个30岁左右开三轮车的兰州本地男子那里买了十箱滨河九粮液,300元一箱。
后来经这个人介绍给霍飞飞(他手机上存的名字“老五”)打电话买假冒的金成州酒,200元一箱,一箱四瓶。
先购买了3箱,在兰州城榆中县和平镇去拖的,霍飞飞开了辆黑色海马越野车来,他拿了600元给霍飞飞。
后他又买了5箱,他给霍飞飞1000元。
2017年12月4日,开三轮车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说十箱滨河九粮液做好了,他开车去兰州市安宁区时创现代拿货,当场他拿了3000元给这个人。
第二天下午他被抓获了,在后备箱搜查出这十箱滨河九粮液。
他在老五处买的8箱酒都卖出去了。
他按金成州一箱280元卖的,卖了2240元,他赚了640元。
(5)胡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小陈”是跑滴滴打车的同行,2017年9月份小陈叫他去拉货,并介绍了小华、小亮和一个年轻男子给他认识,他总共帮这些人拉了七八次货。
这些人不让他知道送货的具体位置,基本上都和他一起去送货,到了送货地点附近就让他下车,然后自己开车过去,再把车给他开回来。
有一次送货他看见是白酒,有4件剑南春和4件金成州,他问白酒是不是真的,这些人叫他别管这么多,他就知道是假酒了。
2017年11月中旬,他和小亮一起到兰州市城关区次霍飞飞的货,霍飞飞从他车后备箱拿了5箱金成州放在他后备箱,然后运到兰州市菜市场门口,小亮就叫他下车,然后把车开走去下货。
他跑一趟给他70元的车费。
他就送过三个地方,第一个送货地点是兰州市城关区东港镇停车场旁边的托运部,第二个是兰州市定西路的路边,第三个是兰州武都路菜市场门口。
这些人基本上都是用纸箱子或者编织袋打好包的,只有在霍飞飞处购买的五件金成州他亲眼看见了。
(6)魏某的证言,证实他销售的不是假酒,进货的时候卖酒给他的人说的不是从正规渠道来的酒,他就知道是假酒,所以他都没有放在店子里面。
他有时候分不清酒的真伪。
今天在他车里搜出的假酒是一个叫小李(不知道真实姓名,电话188××××3802)的来他们店推销,他在小李那里进的货,小李总共给他送了三次货,都是小李开着自己那辆海马给他送的酒,一般都是晚上10点左右给他送过来,在康乐花园小区门口交易。
第一次送了4箱锦绣陇南,大约是1000元一箱,一箱是4瓶45度的白酒。
2箱五粮液,2000元一箱,一箱6瓶52度的五粮液1618酒。
第二次送了5箱剑南春说的是1500元一箱,一箱是6瓶52度的白酒,第三次小李给他送了1箱45度五粮春、2瓶泸州老窖,五粮春600元一箱。
第一二次是九月份送的,第三次是11月份送的。
这些酒还没卖就被查获了,他放在他儿子的卧室里面,他开了一瓶五粮液来尝。
他本来是准备卖的,但是他不知道什么情况,就没敢卖,小李跟他说是小路货,所以他都是叫小李一箱一箱的送过来,准备自己尝了以后看情况再出售。
所有的酒钱(17300)他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小李的。
(7)张某的证言,证实他经营“店小二”酒业店,一个自称是大李(不知道名字)的人要给他提供稍微高端点的,比如五粮液、泸州老窖。
另外一个自称小李(不知道名字)的要给他提供中端点的,比如五粮春,他听说大李小李是一家人。
他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在这俩人那里拿货,方式是大李小李分别开起面包车、三轮车送货到他们店里,问他要不要货,如果他们要了,这人就从车子上把货搬下来送到他店里,多少钱他结现金给这人,五粮液不管1618还是水晶瓶的都是100元一瓶,五粮春是240元一件,泸州老窖是180至220元不等一件。
他总共在大李手里进了大约十几件五粮液,四五十件泸州老窖,在小李手里进了四五十件五粮春,总共付了大李五粮液大约七八千元,付了泸州老窖大约一万元,付了小李五粮春大约一万余元。
进的这些酒,五粮液他卖1000元一件,五粮春卖的400至500元一件,泸州老窖卖的280至300元一件,五粮液单瓶的他没有卖过,其他的五粮春、泸州老窖单瓶大约卖100元一瓶,这些酒他大约卖了三四万元。
他平时要货就会给这俩人打电话但这俩人不会接,一般第二天这俩人就到他店子来了,这俩人做事都很保密,很多时候是送货的司机来结账,还有就是大李、小李的媳妇来送货,大李和小李好多时候就是来市场转转,问他们要什么货第二天自然有人送。
(8)王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今年九月份,有一个河南人到他们门市(兰州泽森商贸有限公司)上来问他要不要酒,这个人说什么酒都有价格非常便宜,然后就给了他的电话(17129373529),大约九月份他打电话要了3件五粮春,大约打电话后一天这个河南人就驾驶白色起亚车到他店里拉了3件五粮春来,价格是350元一件,三件总共1050元。
第二次大约在十月份,他又要2件五粮液,在打电话的第二天,这个河南人又驾驶白色起亚车给他送来,这2件五粮液每件1800元,一共3600元。
第三次大约是11月中旬他要了1件锦绣陇南和2件金成州,金成州300元一件,共六百元,锦绣陇南500元1件,这次一共1100元。
第四次11月27、28号他要了1件茅台酒,1800元1件,2件剑南春,350元一件。
他本来就是卖酒的,各种酒如果是真的都必须从厂家或者专门从经销商手中才能有,这个河南人不是厂家也不是专门经销商,另外这个人卖给他的酒的价格还低于市场同种酒价格,所以这个人当然给他的是假酒,不过他考虑找差价赚钱也就没想这么多了。
今天从他门店搜出的4瓶五粮春,2瓶剑南春,3瓶五粮液,还有4瓶剑南春,6瓶茅台,6瓶锦绣陇南,4瓶金成州,在搜查时他就确认过都是他从河南人手中买来的假酒,还没有卖完的。
他卖了2件多五粮春、约1件剑南春、5、6瓶五粮液,还有锦绣陇南和江成州具体数额记不得了。
(9)杨某的证言,证实他住在兰州市榆中县,大约两个月左右前,有个小伙子到期家里来,问他的房子租不,他就以每月1500元将东面的一排房子租给这个人了。
租后就给了他3500元,这个人没说租来干什么,这个人是哪里人他也不知道,这个人几天来一次,都是白天来,有时有一个老妈子同这个人一起来,那个小伙子的哥哥来过,这些人开一个红的车来,有时来了就走,有时两三个小时才走,他从来没去问过这些人,也没有进去过,只看见这些人抱着纸箱进出。
租给这些人的时候是空房。
9被告人霍飞飞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9月左右他自己一个人开始做假酒,开始做低端的世纪金徽二星、三星。
2017年3月他和刘某再次到兰州,8月份在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租了一套平房用于堆放酒包材、生产工具等来做假酒。
没几天霍某1来帮他生产假酒,工钱是按生产一箱假酒给二十元,这二十元是霍某1和刘某平分,大约做了一个多月,霍某2来了,霍某1就没有帮他做假酒了,霍某2不会做假酒就帮着搬酒的包材等,之后就是刘某一个人在生产假酒。
12月5日他在兰州机场被民警抓获,在仓库里搜查出了假冒五粮春24瓶,五粮液(1618)7瓶和很多包材,6套生产工具。
他的假酒是刘某在生产(2017年9月15日左右至12月5日,二个多月),霍某1陆续帮他生产了一个月的时间,霍某2来帮忙做了十多天,主要是搬东西。
他负责买包材、联系客户,都是在网上买的假冒包材,生产工具都是刘某去五金店买的,有铆钉枪、胶枪、美工刀、刷子、漏斗、不干胶、电吹风。
送货的人是徐广生(东北人,可辨认),徐广生开一辆白色的起亚牌越野车。
他卖的主要是金城州和锦绣陇南,都是4瓶一箱,金城州200元一箱,锦绣陇南240—350元不等,五粮春、五粮液1618他都没卖过,他销售的金成州有90箱以上,按90箱就是18000元,锦绣陇南有30箱以上,按30箱就是8700元。
从他仓库搜出的五粮春和五粮液是成品酒,180瓶金成州其中136瓶是罐装并包装好的,44瓶是瓶子里灌了酒上了瓶盖为上瓶盒装箱的。
他卖出去的假金成州和锦绣陇南基本都是徐广生送的,一般都是客户给他打电话,然后他就给徐广生打电话,徐广生就直接去库房装假酒,给客户送去。
他记得给兰州市城关区“旭东酒业”10箱金成州、5箱锦绣陇南;
古河州店小二酒行的张某送了23箱金成州,卜某开车给他送了8件金成州,其他一些客户办红白事陆续买酒。
灰黑色相间的现金日记记账是他在兰州一家便利店买的,账本前面第一页、第二至第五页、第十页至第十三页是撕了的。
“刑”是一个给他买酒的客户。
“上一欠”是“刑”开始答应给他一万元订金,后来没给他,他就把这三个字划了。
刑是一个给他打电话买假酒的人,他没有见过这个人,都是徐广生给这个人送的货。
“3.9金成州20件+锦绣陇南10件”是2017年3月9日他卖给刑20件假金成州,10件假锦绣陇南。
“3.22十一件四星低度”是今年3月22日他卖给刑11件低度四星世纪金徽假酒。
“4.15二十件金成州+10件锦绣陇南”是2017年4月15日刑打电话要买20件金成州和10件锦绣陇南,但是这个人没有要,他就在下面划了一条横线。
“7.3020件金成州+10件陇南”是2017年7月30日刑打电话找他买20件金成州和10件锦绣陇南假酒,他没有货就没有卖。
“9.620件金成州”和“9.3030件金成州”是2017年9月6日和9月30日分别卖给刑20件金成州和30件金成州假酒。
“陈10件五粮春低+20件四星低+10件金成州+五粮春高度5件+10件金成州”是一个姓陈的给他订了10件五粮春低+20件四星低+10件金成州+五粮春高度5件+10件金成州。
划掉的是这个人又不要了的,没有划的他没有货就还没卖给这个人。
“刑210件金成州+5件洋河+10件高春+10件金成州+10件金成州”、“10.21二十件金成州”是一个另一个姓刑的打电话给他买10件金成州、5件洋河海之蓝、10件高度五粮春、10件金成州、10件金成州假酒的意思。
但是这些酒对方都没有要,只是在10月21日他卖了20件金成州假酒给这个人,200元一箱,一共4000元,这些钱还没给他。
“10件锦绣+”“刑朋:20件金成州+5件陇南”是刑朋要十件锦绣陇南、二十件金成州、五件锦绣陇南假酒,后来对方没有要他就划掉了。
“礼县10件锦绣+10件金成州+10件低春+2件毛台+20件锦绣陇南”是礼县一个男的分几次给他打电话买十件锦绣陇南、十件金成州、十件低度五粮春、两件贵州茅台酒、二十件锦绣陇南的假酒,让他早一点送过去,货还没有卖出去。
“给10000”是一个买假酒的人给他的定金,“刘虫20个金成州”就是刘虫给他定了20件金成州假酒,还没卖出去。
店小二的老板叫他过年前给对方做20件金成州、50件高度五粮春假酒,他还没卖给对方。
笔录本上记录很多假酒都还没卖出去,要等过年的时候才卖给这些人。
卖出去的就都是送过去了的,也收了现金,没有记在账本上,之前他还陆续卖了90件金成州(含180瓶在仓库里搜查出来的),这样算了他只卖出去45件金成州,按200元一件算价值9000元,30件锦绣陇南是他全部卖出去了的,按290元一件算,价值8700元,这样算他卖出去的假酒(未记账的)价值17700元。
10.辨认笔录,证实霍飞飞辨认出卜某是为他送过两次假酒的人、徐广生为经常开车为他送假酒的人;
卜某辨认出霍飞飞为“老五”,自己在“老五”处分两次购买了共八箱假冒金成州酒;
魏某辨认出霍飞飞就是“小李”;
张某辨认出霍飞飞为给他供应五粮液、五粮春、泸州老窖假酒的“小李”;
王某辨认出胡某为卖假酒给他的“河南人”。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霍飞飞的基本身份情况。
12.自愿赔偿协议书,证实霍飞飞与四川身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霍飞飞赔偿四川身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飞飞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霍飞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霍飞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飞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及作案工具(详见附二: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叶云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海滨 书 记 员 余雯倩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2.扣押清单 附件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附件2 扣押清单 空五粮液酒瓶33个,五粮春24瓶(50°、500ml)、五粮液1618酒7瓶(52°、500ml)、金成州180瓶(34件包装好,每件四瓶、44瓶未包装、45°、500ml)、金成州空瓶610个、五粮液1618空瓶80个、金成州空盒364个、剑南春瓶标30枚、五粮液瓶标150枚、五粮春盖70个、红川沙防伪标6000枚、金成州吊牌600个、生产工具6套、尖庄酒39瓶(1.35L)、香桐林16瓶(5L、52°),滨河九粮液白酒40瓶(53度、500ml),五粮春(45度500ml)5瓶、五粮春(50度500ml)2瓶、五粮液1618酒11瓶(52度500ml)、金成州4瓶(45度500ml)、剑南春28瓶(52度500ml)、锦绣陇南15瓶(46度500ml)、泸州老窖2瓶(52度500ml),金成州商标560个(黄底、印有“金成州”字样,顶部系有黄色绳子)、金黄色金属钥匙状物品414个,五粮春(50度)49瓶、五粮春(45度)6瓶、泸州老窖72瓶、五粮液52度1618酒1瓶、五粮液52度水晶瓶9瓶,五粮春(50度)4瓶、剑南春4瓶、锦绣陇南6瓶、金成州4瓶、茅台6瓶、五粮液3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