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5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小沈汽配五金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义乌商贸城25号楼118商铺。
经营者:沈永卫。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小沈汽配五金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