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鼎讯通讯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民初168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鼎讯通讯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鼎讯通讯营业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8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鼎讯通讯营业部。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办航空路。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鼎讯通讯营业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