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834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瑞惠炒货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
经营者:徐慧明。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瑞惠炒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上城区瑞惠炒货店赔偿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4日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