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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255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五花肉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255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茶平乡官路村粮站。

法定代表人:杨云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武夷山市五花肉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公馆安置区(江袍快捷酒店右侧)。

经营者:李嘉荣,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洪顺翔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五花肉茶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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