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24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七喜蔬菜水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经营者:杨雨红。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七喜蔬菜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神木市七喜蔬菜水果超市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诉讼保全费200元,均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